福建省紅十字會捐贈反饋工作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紅十字會捐贈工作公開透明,規范對捐贈人的服務,提升捐贈執行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中國紅十字會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制度規定,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捐贈反饋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各級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基金會的捐贈反饋工作。紅十字基金會捐贈反饋工作還應當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捐贈財產使用應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贈協議的捐贈人意愿執行,不得擅自改變捐贈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提交同級紅十字會執委會(黨組)會議集體審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人道救助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沒有具體捐贈意向的捐贈財產,可以按照人道救助與服務需求統籌安排使用,使用情況應當通過財務執行報告、項目執行報告、審計報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捐贈財產使用及執行報告,應遵循“誰使用、誰報告”的原則,由捐贈項目的執行部門負責項目的執行管理和質量把關,收集匯總整理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執行報告(包括資料)等具體信息。捐贈反饋遵循“誰接收、誰反饋”的原則,由接收捐贈的單位進行捐贈信息反饋,國內捐贈由負責籌資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聯系并反饋,國際(境外)捐贈由負責國際(境外)交往聯絡工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聯系并反饋。
第五條 捐贈項目執行部門,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向負責籌資的部門或工作人員、或者負責國際(境外)交往聯絡工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提交具體的捐贈反饋信息,由負責籌資的部門或負責國際(境外)交往聯絡工作的部門提供給有聯系信息的捐贈人。捐贈人有具體要求的,捐贈項目執行部門應盡可能按照捐贈人要求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反饋。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充分保障捐贈人知情權。
第六條 捐贈反饋具體信息內容,由執行捐贈項目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編寫,并提供捐贈項目的執行情況報告(包括資料),主要包括:捐贈項目救助與服務等資金使用情況、捐贈項目目標達成情況、受益對象和受益成效情況等。
捐贈反饋采取定向征求意見、報告信息和公示發布相結合的方式,既要體現捐贈財產執行的結果和成效,也要體現捐贈財產執行的過程和進度,做到清晰明了,突出重點,回應捐贈人關切。
第七條 捐贈項目檔案管理,應結合捐贈實際,妥善保存相關文字和影像資料,以備捐贈人查詢。檔案管理主要包括:項目執行部門的項目執行計劃書、備忘錄、有關會議紀要或記錄、資金申請報告、督導評估(檢查)報告、合同文件、設計資料、招標資料、新聞報道和影像資料等。
第八條 捐贈項目執行部門應結合捐贈人意愿、捐贈財產數額、社會人道訴求群體等實際確定受益人,以項目執行計劃書或項目合作執行協議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眾公告救助(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九條 捐贈項目執行的財務管理部門,每三個月向項目執行部門通報一次捐贈項目收支和結余情況,協助項目執行部門及時做好捐贈財產的執行工作。捐贈項目執行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捐贈財產收支情況,確保捐贈項目規范高效執行,原則上本級捐贈財產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捐贈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捐贈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對于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捐贈財產支出,國家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開募捐財產的使用,至少每三個月應通過官方網站等形式公開一次捐贈項目實施情況,捐贈項目執行完成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實施情況和財產使用情況。
定向募捐財產的使用,包括專項基金、有合作協議或捐贈函的定向捐贈以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捐贈等,應當與捐贈人保持充分溝通,按照約定及時詳盡地向捐贈人告知捐贈財產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執行部門應在項目執行完成后一個月內向負責籌資的部門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包括資料)。
捐贈接收單位的負責官方網站等信息管理部門,應根據執行捐贈項目部門提供的執行情況報告(資料),進行匯總整理,通過官方網站等形式公開各個捐贈項目的執行進度和當年結案捐贈項目的終期報告。法律法規對捐贈信息公開有具體規定的,還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捐贈接收單位的宣傳部門應與負責籌資、國際(境外)交往聯絡工作和捐贈項目執行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捐贈項目的宣傳工作,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報刊、廣播電視等發布捐贈財產接收、項目實施進展和成效,積極爭取媒體對捐贈人和捐贈項目進行宣傳報道,擴大影響力,弘揚紅十字精神和樂善好施的人道正能量。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紅十字會可依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紅十字會負責籌資的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省紀委駐省衛計委紀檢組。
福建省紅十字會辦公室 2019年7月24日印發